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标准和程序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标准和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评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4号)、《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培育行动计划》(合政办〔2022〕17号)精神,着力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特制定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标准和程序。

第二条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开展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评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原则,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本文件中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企业。

(一)专业化。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重点在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领域,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中小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中小企业推进精益生产、精细管理、精心服务、以适配的品种、精良的品质、美誉的品牌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拥有行业标准话语权和品牌影响力,推行标准引领、品质革命、品牌塑造。

(三)特色化。中小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占据独特市场地位,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形成细分领域中的比较优势,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中小企业特色的产品,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四)新颖化。中小企业坚持创新驱动。围绕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激发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新动能,培育新的增长点,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五条 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条件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企业,均可申报评定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中小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

(二)我市重点培育的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三)企业主业突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位居国内或者省内前列。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着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2%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已获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近两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三)有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有其他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

(五)在申请或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申报企业按网上申报系统要求填报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上年度12月底缴纳社保人数证明;

(四)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须加盖税务部门业务章);

(五)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六)其他与填报内容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定采用网上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登录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系统(http://101.132.105.20:8076/),完成注册(已注册企业直接登录)。待账户审核通过后,并提交佐证材料,登录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评定条件和标准,按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者。提出推荐意见,行文报送市经信局,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名额,并在申报系统内推荐。

(四)市经信局对县(市)区、开发区推荐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结合企业信用记录,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研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在市经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局发文评定其为“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九条 市经信局择优推荐企业申报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企业提供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扶持。

第十条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30日后由属地经信部门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市经信局。

第十一条 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已评定企业存在破产倒闭、停产且复工无望、搬迁至市外、被兼并重组等问题,经研究后将撤销合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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